知識點:稅法的適用原則
1.法律優(yōu)位原則
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一步推論稅收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優(yōu)于稅收行政規(guī)章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fā)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即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3.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
也稱后法優(yōu)于先法原則,即新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guī)定時,新法的效力優(yōu)于舊法。
4.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guī)定時,特別規(guī)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guī)定的效力。本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比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比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即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6.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即在稅收爭訟發(fā)生時,程序法優(yōu)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知識點:稅收法定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基本原則的核心
也稱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稅收法定主義貫穿稅收立法和執(zhí)法的全部領域,其內容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
1.稅收要件法定主義――立法角度
(1)國家對其開征的任何稅種都必須由法律對其進行專門確定才能實施;
(2)國家對任何稅種征稅要素的變動都應當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
(3)征稅的各個要素不僅應當由法律作出專門的規(guī)定,這種規(guī)定還應當盡量明確。
2.稅務合法性原則――征收程序法定
(1)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對各個稅種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確規(guī)定,既可以使納稅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節(jié)約社會成本,又尊重并保護了稅收債務人的程序性權利,促使其提高納稅的意識;
(2)要求征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征稅過程中,必須按照稅收程序法和稅收實體法律的規(guī)定來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充分尊重納稅人的各項權利。
二、稅法的其他基本原則
1.稅法公平原則
一般認為稅收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即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稅收公平原則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強調“禁止不平等對待”的法理。
2.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經濟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體制的有效運行,后者要求提高稅收行政效率。
3.實質課稅原則
是指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并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知識點:稅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一、稅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稅法的地位由稅收的重要地位決定。稅法屬于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部門法。
二、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1.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稅法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
憲法56條的兩個明確:明確了國家可以向公民征稅;明確了向公民征稅要有法律依據。
2.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調整方法的主要特點是平等、等價、有償;稅法調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從的方法。民法與稅法不發(fā)生沖突時,稅法不再另行規(guī)定;出現不一致時,按稅法規(guī)定納稅。
3.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調整范圍不同,違反了稅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違反稅法情節(jié)嚴重觸及刑律者,將受刑事處罰。
4.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稅法與行政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lián)系,這種聯(lián)系主要表現在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與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稅法具有經濟分配的性質,并且是經濟利益由納稅人向國家的無償單向轉移,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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