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公司變更投資性房地產(chǎn)的后續(xù)計量模式并進行追溯調(diào)整的會計處理是不正確的。
理由:投資性房地產(chǎn)后續(xù)計量是不可以從公允價值模式變更為成本模式
更正分錄:
借:投資性房地產(chǎn)——成本 8500
投資性房地產(chǎn)累計折舊 680
盈余公積 52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68
貸:投資性房地產(chǎn) 8500
投資性房地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1200
借:投資性房地產(chǎn)累計折舊 340
貸:其他業(yè)務成本 340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800
貸:投資性房地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800
或借:投資性房地產(chǎn)累計折舊 1020
貸:其他業(yè)務成本 340
盈余公積 68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12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800
貸:投資性房地產(chǎn) 800(7300-6500)
借:盈余公積 12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80
貸:投資性房地產(chǎn) 1200(8500-7300)
(3)甲公司將剩余丙公司債券重分類為可供金融資產(chǎn)的會計處理是正確的。
理由:甲公司因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的金額較大,且不屬于企業(yè)會計準則中所允許的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在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金融資產(chǎn),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xù)計量。
會計處理為:
借:可供金融資產(chǎn) 185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75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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