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選題
下列行為中,屬于有效行為的有( )。
A、張三6歲,爺爺送給他一套價值500萬的房子
B、李四10歲,送給同學一個文具盒
C、王五13歲,家境富裕,用自己的零花錢給母親購買價值2萬元的香奈兒包一個
D、陳七19歲,在校大學生,向同學借款1萬元用于炒股
【答案】BD
【解析】
本題考核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選項A錯誤,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選項B正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從事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選項C是效力待定的。選項D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
2、單選題
下列關于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
A、可撤銷行為必須由當事人主張撤銷,法院不得主動干預
B、撤銷權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行使撤銷權的,該行為不得再被撤銷
C、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無需經相對人同意
D、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雙方均可主張行使撤銷權
【答案】D
【解析】
在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中,并非所有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選項D錯誤。
3、單選題
下列各項中,屬于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是( )。
A、老侯與老趙約定,如果明天太陽從西邊升起,就送給其一輛汽車
B、甲公司與老趙約定,若老趙能竊取到乙公司的政府采購項目投標書,則向其支付人民幣10萬元
C、老趙與某醫(yī)院約定,等自己去世時將遺體捐獻
D、老趙與兒子約定,如果考上某名校,就送給兒子一輛瑪莎拉蒂
【答案】D
【解析】
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已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二是不確定的事實,即條件是否必然發(fā)生,當事人不能確定,因此選項A錯誤;三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四是條件必須合法,因此選項B錯誤。選項C屬于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4、多選題
王某與李某約定,如果將來自己的父親去世,就將自己父親居住的小屋賣給李某。該行為屬于( )。
A、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B、附延緩期限的法律行為
C、附始期的法律行為
D、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
【答案】BC
【解析】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前提的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中,所附條件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而王某父親的死亡是確定的事實,所以本題不屬于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而屬于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并且屬于附延緩期限的法律行為,即附始期的法律行為。
5、多選題
某縣土特產公司派業(yè)務員李某前往某市購買干果,公司開出的介紹信上寫著,“茲派遣我公司業(yè)務員李某前往貴公司聯系購買干果事宜”,李某將介紹信交給果品公司后發(fā)現該公司香蕉質優(yōu)價廉,便以該土特產公司的名義與該果品公司簽訂了15噸香蕉的買賣合同。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土特產公司有追認權,果品公司在土特產公司追認前有撤銷權,追認權與撤銷權均屬于形成權
B、果品公司可以催告土特產公司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追認,土特產公司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則果品公司與李某按照各自過錯承擔責任
C、如果土特產公司將購買干果和香蕉的款項一并打給果品公司,視為對買賣香蕉行為的追認
D、如果介紹信寫明為“購買果品”,則該買賣合同有效,土特產公司對果品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答案】BCD
【解析】
選項A:題目中是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善意第三人方有撤銷權。果品公司收到介紹信是知情人,不是善意第三人,沒有撤銷權。選項B: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選項C:無權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選項D: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6、多選題
2010年3月1日,甲向乙借款10萬元,甲當場書寫欠條一張,但沒有寫明歸還期限。2017年4月1日,乙快遞信函一封要求甲歸還欠款,甲于4月5日收到快遞,當日短信答復乙無錢可還。乙于2020年4月1日將甲告上法庭。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甲的欠款已過訴訟時效
B、甲的欠款訴訟時效從2017年4月1日起算
C、甲的欠款訴訟時效從2017年4月5日起算
D、2020年4月1日乙起訴甲導致對甲的訴訟時效中斷
【答案】CD
【解析】
本題考核訴訟時效起算和中斷。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本案中,訴訟時效從2017年4月5日起算,乙2020年4月1日向法院起訴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7、多選題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一定事由的發(fā)生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事由中,能夠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是( )。
A、申請強制執(zhí)行
B、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C、未成年債權人的監(jiān)護人在一次事故中遇難,尚未確定新的監(jiān)護人
D、債務人向債權人請求延期履行
【答案】CD
【解析】
《民法總則》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1)不可抗力;(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選項ABD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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