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物的分類 |
第 2 頁:物權特征與效力 |
第 3 頁:所有權取得方式 |
第 5 頁:所有權的喪失、共有制度 |
第 6 頁:不動產所有權與占有 |
第 7 頁:用益物權 |
四、所有權的喪失(略)
拋棄、合同、滅失、時效、混同等
五、共有制度
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擁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不違反一物一權原則
1.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區(qū)別(按共有人內部關系劃分)
(1)認定之一
共同共有的成立的以當事人之間有共同關系為前提,公認的有三:
A、夫妻關系;
B、家庭成員關系;
C、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的各繼承人對遺產的關系;(注意:不是遺囑繼承)
除此之外,其他一般就認為是按份共有關系。
合伙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素來有爭議,民法學者多主張為按份共有,商法學者多主張為共同共有,教材上的觀點認為認定為共同共有更好;―――合伙企業(yè)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轉讓自己在合伙企業(yè)的財產份額或以自己在合伙企業(yè)財產份額出質的,需要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抵押自己在合伙企業(yè)財產的份額法律沒有規(guī)定,則法不禁止即自由。
(2)認定之二
若共有人有的主張按份共有,有的主張共同共有,且都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則推定為共同共有,意味著主張按份共有者負舉證責任
(3)關于份額
共同共有人是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人按自己享有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關于處分權
因為共同共有沒有份額,所以無論處分共同共有物一部或全部,都要取得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則擅自處分的,構成無權處分(效力待定)。
按份共有人對自己所享有的份額,享有完整的處分權,無須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5)關于優(yōu)先購買權
按份共有人處分自己的份額,其他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而共同共有期間不會發(fā)生優(yōu)先購買權,但在共同共有關系結束后有優(yōu)先購買權(必須出賣的財產與原共同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的關系)
2.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聯(lián)系
(1)關于共有物的處分
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處分整個物的話,如果沒有協(xié)議,都要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
(2)對外關系
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外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都是連帶責任
共同共有的內部責任先按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則按1比1。
3.按份共有的兩個特殊問題
(1)保存(修正行為)任何共有人都可以獨立決定
(2)改良(裝飾行為)需要過半數(shù)同意才能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