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信訪事項的辦理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2)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3)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4)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5)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6)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7)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8)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信訪事項的督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的情形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2)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3)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的事項
(1)受理信訪事項的數(shù)據(jù)統(tǒng)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2)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3)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信訪的法律責任
《信訪條例》規(guī)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2)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3)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4)拒不執(zhí)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shù)怯、轉送、交辦而未按規(guī)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guī)定登記的。
(2)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3)行政機關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2)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違反《信訪條例》的信訪人,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xiàn)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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