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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guān)于在試點省份取得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成績有效范圍的通知
2012年10月29日
京教人〔2012〕16號
根據(jù)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關(guān)于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成績?nèi)珖行У耐ㄖ?教資字〔2012〕24號),按照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總體部署,從2011年開始在試點省份取得的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成績?nèi)珖行。?jīng)研究,現(xiàn)就有關(guān)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fā)的《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申請人,在北京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合格證明中標明的考試類別與其申請的教師資格種類和任教學科一致,則無需再參加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及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二、對于參加國家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均合格者,需參加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gòu)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初中、高中教師資格認定申請人所申報的資格種類和申請任教學科應與申請人報考筆試“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所考學科一致。筆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兩年。
三、僅憑筆試單科考試合格成績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申請人須參加北京市統(tǒng)一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荚嚦煽兒细窈蠓娇砂凑沼嘘P(guān)規(guī)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