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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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2009年6月25日前,省會考辦完成考試評卷工作,經省人事部門檢查驗收后,將全省考試成績分別上報全國會考辦、人事部、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
(十二)2009年7月15日前,公布考試及格標準和考生成績?荚嚦煽児己螅嫁k會同有關單位為考生提供有償查閱試卷服務,查卷范圍僅限主觀卷面的漏評題目、合分、登分等情況。
(十三)2009年8月10日前,通過報名點發(fā)放成績單。
(十四)2009年9月10日前,發(fā)放合格證書。有關部門頒發(fā)證書時應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fā)〈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guī)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1]11號)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強加外語、計算機等條件。
(十五)2009年9月30日前,對存在漏評、合分、登分有誤需要更正成績的,由省財政廳、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共同提出申請報告并上報全國會計考辦。
(十六)2009年12月1日前,完成考試試卷等有關資料的封存、登記和歸檔工作,并向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2009年度考試工作總結。
八、其他事項
(一)為了保護考生的正當權益,確?荚嚬ぷ鞯摹肮_、公正、公平”,各單位在報名、組織考試和核發(fā)合格證書時要嚴格遵守全國會考辦的有關規(guī)定,照章辦事,自覺維護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如遇特殊問題,應及時向省會考辦反映,不得自作主張,自行其是。
(二)各地財政、人事部門要加強協(xié)調,密切合作,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全國會考辦關于考試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共同抓好2009年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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