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章 總 論 |
第 8 頁: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
第 14 頁:第三章 營業(yè)稅法律制度 |
第 20 頁: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 27 頁: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
第 40 頁: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 46 頁: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guī)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通常劃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
法律行為是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不同的分類,如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積極行為(作為)與消極行為(不作為)、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等。
四、法的形式與分類
(一)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法規(guī)、特別行政區(qū)的法、行政規(guī)章等。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如可以劃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又稱部門法。
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guī)范分類組合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可以劃分為以下七個主要法律部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法律部門;民法商法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法律部門;社會法法律部門;刑法法律部門;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部門。
六、經濟法概述
經濟法是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guī)制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guī)制關系。
1.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運行進行規(guī)劃、調節(jié)和控制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具體表現為國家計劃調控關系、財政調控關系、金融調控關系等。
2.市場規(guī)制關系。市場規(guī)制是指國家通過制定行為規(guī)范引導、監(jiān)督、管理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也同時規(guī)范、約束政府監(jiān)管機關的市場監(jiān)管行為,從而保護消費主體利益,保障市場秩序。具體表現為完善市場規(guī)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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