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應用指南
一、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的,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的,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一)資產的計稅基礎本準則第五條規(guī)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y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通常情況下,資產在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后續(xù)計量過程中因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與稅法規(guī)定不同,可能產生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
比如,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應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按照稅法規(guī)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其計稅基礎保持不變,則產生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假定某企業(yè)持有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為1000萬元,期末公允價值為1500萬元,如計稅基礎仍維持1000萬元不變,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500萬元即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二)負債的計稅基礎
本準則第六條規(guī)定,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等負債的確認和償還,通常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但在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損益,并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比如,上述企業(yè)因某事項在當期確認了100萬元負債,計入當期損益。假定按照稅法規(guī)定,與確認該負債相關的費用,在實際發(fā)生時準予稅前扣除,該負債的計稅基礎為零,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企業(yè)應于資產負債表日,分析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兩者之間存在差異的,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企業(yè)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項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于購買日比較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按照本準則規(guī)定計算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負債表日,企業(yè)應當按照暫時性差異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本準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guī)定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況除外。沿用上述舉例,假定該企業(yè)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期初余額,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產生的500萬元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165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對于負債產生的1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33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
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企業(yè)在確定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包括未來期間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應提供相關的證據。
三、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企業(yè)在計算確定當期所得稅(即當期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
稅費用(或收益)的基礎上,應將兩者之和確認為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即:
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收益)
仍沿用上述舉例,該企業(yè)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有關項目賬面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如下:
××企業(yè) 單位:萬元
項目 |
計稅基礎 |
賬面價值 |
暫時性差異 |
|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
|||
交易性金融資產 |
1500 |
1000 |
500 |
|
負債 |
100 |
|
|
100 |
合計 |
|
|
500 |
100 |
該企業(yè)計算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費用以及所得稅費用如下:
遞延所得稅負債=500×33%=165(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100×33%=33(萬元)遞延所得稅費用=165-33=132(萬元)當期所得稅費用=600萬元所得稅費用=600+132=732(萬元)四、遞延所得稅的特殊處理
(一)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
項,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guī)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二)企業(yè)合并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由于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與稅法規(guī)定對企業(yè)合并的處理不同,可能
會造成企業(yè)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通常應調整企業(yè)合并中所確認的商譽。
(三)按照稅法規(guī)定允許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后年度的稅款抵減,比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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