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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萬題庫《經濟法》每日一練(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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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簡答題]

  2014年1月,注冊會計師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性質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yè)。甲、乙、丙在合伙協議中約定:

  (1)甲、丙分別以現金300萬元和50萬元出資,乙以一套房屋出資,作價200萬元,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

  (2)會計師事務所的盈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享有和承擔;

  (3)甲負責執(zhí)行合伙事務。

  2015年3月,丙在為B公司提供審計服務時,因重大過失給B公司造成300萬元損失。

  該會計師事務所現有全部財產價值250萬元,其中,乙用于出資的房屋變現價值為230萬元。該會計師事務所將全部財產用于賠償B公司,剩余的50萬元賠償金B(yǎng)公司要求丙支付。丙則認為,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虧損按照各自出資比例承擔,自己不應對合伙企業(yè)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乙認為其對此債務只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其出資的房屋已經升值,目前變現價值為230萬元,故丙應退還其30萬元。

  2015年5月,因會計師事務所在北京的業(yè)務量下降,甲提出將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經營地點遷至上海。在合伙人會議上,乙對此表示贊同,丙則反對。甲、乙認為,其二人人數及所持出資額均超過半數,且合伙協議對此無特別約定,于是作出遷址決議。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是否有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并說明理由。

  (2)丙是否應當單獨承擔對B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3)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乙無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根據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財產具有獨立性,合伙人出.資以后,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的財產的權利,合伙企業(yè)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合伙企業(yè),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在本題中,乙用于出資的房屋已經成為合伙企業(yè)財產,其升值部分也應歸會計師事務所所有,乙無權就出資房屋升值部分要求丙退還。

  (2)丙應當單獨承擔對B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根據規(guī)定,特殊普通合伙企業(yè)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yè)債務的,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3)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無效。根據規(guī)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改變合伙企業(yè)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2分)

  59 [簡答題]

  2013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公司接洽融資租賃某型號數控機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與丙精密設備公司簽訂了購買1臺某型號數控機床的買賣合同。丁以乙的保證人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上簽字,但合同中并沒有保證條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簽訂保證合同。乙和丙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機床價格為1200萬元,乙在締約當日向丙支付首期價款400萬元,丙在收到首期價款后、1個月內將機床交付給甲,乙在機床交付之后的8個月內,每月向丙支付價款100萬元。

  乙與丙簽訂買賣合同的當日,與甲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該合同未就租賃期屆滿后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約向甲交付了機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以所有權人身份將該機床以市場價格出售給戊,戊不知甲只是機床承租人,收到機床后即付清約定價款。乙知悉上述情況后,以甲不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主張甲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并主張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人,要求戊返還機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連續(xù)3個月未支付機床價款300萬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價款共500萬元,乙認為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并拒絕支付任何款項。丙遂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予以拒絕,理由有二:第一,自己僅在買賣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既無具體的保證條款,亦無單獨的保證合同,因此保證關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證成立,因未約定保證方式,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證,丙不應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乙的財產之前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關于甲與戊之間的機床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丁與丙之間的保證關系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丁關于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若機床未被甲出售給戊,甲和乙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機床所有權歸屬于誰?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乙關于甲與戊之間的機床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出賣人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2)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題中,乙未支付的到期價款為300萬元,已經超過了合同總價款的1/5,丙有權要求乙支付到期(300萬元)與未到期(200萬元)的全部價款。

  (3)丁與丙的保證關系成立。根據規(guī)定,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4)丁關于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機床所有權歸屬于出租人乙。根據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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