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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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合議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議制度是相對于獨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法院審理第一審民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法院審理第二審民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級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級法院。按照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如果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最高審判機關——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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