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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講義(2)

201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預計將于2010年5月15日舉行。考試吧整理了《初級經濟法》各章節(jié)的輔導資料,希望能夠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本篇介紹了第一章的主要內容,對第一節(jié)法和經濟法的概念做了詳細講解,并用例題加深理解。

  (五)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有仲裁協(xié)議;二是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是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xié)議選定。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觸裁員組成的,設首席種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種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例1-11】甲、乙因合同糾紛達成仲裁協(xié)議,甲選定A仲裁員,乙選定B仲裁員,另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首席仲裁員,3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庭應當采取的做法是()

  A.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B.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C.提請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D.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裁決

  【解析】正確選項為A。仲裁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所謂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方式。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所謂不公開進行,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執(zhí)行。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例1-12】甲、乙公司因租賃合同發(fā)生糾紛,甲向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乙向法院提起訴訟。據了解,甲、乙沒有簽訂仲裁協(xié)議。分析甲、乙公司解決糾紛的途徑是什么,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對甲、乙的請求各會作出什么樣的處理?

  【解析】由于甲、乙之間沒有簽訂仲裁協(xié)議,故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對甲公司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對乙公司的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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