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大綱
(一)掌握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經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
(二)掌握法律行為和代理
(三)掌握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四)熟悉經濟法的淵源
(五)熟悉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六)了解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經濟法實施的概念
二、教材變化內容
本章今年新增了第三節(jié)法律行為和代理。第四節(jié)也新增了如仲裁程序、行政復議管轄、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等內容。另外對教材部分原有的內容也進行了詳細的補充說明,使教材內容與以前年度相比有了較完整、詳細的內容。
三、本章重點與難點
第一節(jié) 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jié) 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
經濟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構成,三者缺一不可。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主體資格一般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規(guī)定而取得。
(2)授權取得,即依據有授權資格的機關的授權,從而取得可以對社會經濟生活實施某種干預的資格。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tài)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以下幾類:
1、國家機關。
2、企業(yè)。
3、事業(yè)單位。
4、社會團體。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6、公民。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1、經濟權利
經濟權利主要有:
(1)經濟職權。經濟職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或職責,二者高度統一,且不得隨意轉讓或放棄。
(2)所有權和其他物權。所有權具有四項權能,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3)法人財產權。
(4)債權。
(5)知識產權。
2、經濟義務
經濟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義務主體必須作為或不作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主體的利益需要。
(2)義務主體只承擔法定范圍內的義務,超過法定范圍,義務主體則不受限制。
(3)義務主體如不依法履行經濟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相依而存,具有相對性、對等性。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經濟行為和非物質財富。
◆經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
經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消滅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經濟法律規(guī)范。
2、經濟法主體。
3、經濟法律事實。經濟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兩類:(1)事件。(2)行為。
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和代理(新增)
一、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分類
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也當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法律行為除上述分類外,還有單務法律行為和雙務法律行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等分類方法。
(二)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和實質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對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進行的法律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
書面形式優(yōu)于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優(yōu)于一般書面形式。
2、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即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可以獨立地在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內進行民事活動。對于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但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行使了要與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相適應,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權從事為維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
★對公民來說,有權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法律行為必須是意思表示真實的行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亦可稱為有瑕疵),則不應產生法律效力。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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