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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講義2(游文麗版)

資料類別:  會計資格考試
 資料格式:  WORD格式 
 資料來源:  考試吧 (Exam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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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試題考點歸納表

年份 題型 考點
2004 單項 仲裁事項
多項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判斷 申請行政復議
2005 單項 經濟法的淵源、仲裁的裁決
判斷 經濟法的淵源
2006 單項 法律責任、行政復議的范圍
多項 審判程序
判斷 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2007 單項 法律責任、行政復議的范圍
多項 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訴訟管轄
判斷 訴訟時效
  
  本章近四年試題分數(shù)分布表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題量 分值 題量 分值 題量 分值 題量 分值
單項題 1 1 2 2 2 2 2 2
多項題 1 2     1 2 2 4
判斷題 1 1 1 1 1 1 1 1
簡答題                
綜合題                
合計 3 4 3 3 4 5 5 7

  本章的主要內容有:(1)經濟法的淵源;(2)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3)經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4)法律行為和代理;(5)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重點與難點講解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xié)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也就是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都是“經濟關系”,其他如人身關系、行政關系等不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二、經濟法的淵源

  法律規(guī)范

  ——規(guī)范性文件

  一元兩級多層次

  一元指的是權力機關

  兩級是指中央和地方兩個級次

  

  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是“經濟法”不是一部法律,即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經濟法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組成,經濟法有多種表現(xiàn)形式,應分別熟悉它們的法律效力。其區(qū)分要點,一是要看制定者;二是要看名稱。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僅次于憲法,名稱形式是《××法》。

  3.法規(guī)。法規(guī)包括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其地位次于憲法和法律。

  (1)行政法規(guī)。由國務院制定,名稱形式一般是《××條例》。

  (2)地方性法規(guī)。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名稱形式是《××條例》,法規(guī)名稱中有該行政區(qū)的名稱,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qū)域范圍。

  4.規(guī)章。規(guī)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名稱形式一般是《××辦法》、《××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

  (1)部門規(guī)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guī)章。由地方政府制定。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qū)的法。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由當?shù)厝舜笾贫。名稱形式一般是《××條例》,這一類的法規(guī)名稱中都有該自治地區(qū)的名稱,在該地區(qū)適用。

  (2)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包括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依法予以保留的特別行政區(qū)原有法律和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法律。名稱形式一般是《××基本法》。

  6.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發(fā)布的,名稱中帶有“最高人民法院”字樣。屬于指導性文件和法律解釋。

  

  7.國際條約、協(xié)定。不屬于國內法的范疇,但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對于國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公民,也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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