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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總論復習筆記(1)

來源:考試吧 2008-12-17 15:51:02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六、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重點) (P515)

  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本質(zhì)上屬于“有效的”民事行為。

  2、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變更,也可以選擇撤銷,當然也可以選擇不撤銷。如果享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間內(nèi)行使撤銷權(quán),則該行為視同“有效的”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界定

  (1)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解釋】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僅限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但可撤銷的合同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4、撤銷權(quán)的時效

  如果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撤銷權(quán)的效力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jīng)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可撤銷的合同,一經(jīng)撤銷,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無效

  【例題】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有( )。

  A、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B、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進的民事行為

  C、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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