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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強化講義(11)

考試吧特整理了《中級經(jīng)濟法》各章強化講義,幫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備戰(zhàn)201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本篇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節(ji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 的內(nèi)容。

  4.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3)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jīng)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上述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1)項情形的,應當白收購之日起l0日內(nèi)注銷;屬于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nèi)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上述第(3)項規(guī)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nèi)轉讓給職工。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這主要是為了防止變相違規(guī)收購本公司股份。質押的意義在于當公司的債權得不到償還時,公司有權將債務人的質押物進行變賣。但是,當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自己質押權的標的時,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債務,極易出現(xiàn)變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6.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fā)股票。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jù)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jù)權利的行為無效。

  7.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上市交易。

  【例題·多選題】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發(fā)生的下列事項中,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有( )。

  A.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B.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D.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正確答案』正確答案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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