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chenshao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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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代位求償、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回復:
誤告年齡條款
1.超越年齡限制——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未超越年齡限制——多退少補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舉例理解:
比如某保險公司的某款重大疾病險,要求是50年以下的人方可購買。如果甲虛報年齡,即實際年齡60了,虛報為48歲,購買該保險,這是超越年齡限制,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甲實際年齡是48歲,但虛報的年齡是40歲,此時沒有超越年齡限制,即還在“保險公司要求的50歲以下”,但此時保險公司可以要求甲補交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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