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金融資產
【易錯易混一】金融資產分為幾類?各類金融資產初始計量有何不同?
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對發(fā)生的初始直接費用,第一類金融資產計入投資收益,其他三類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易錯易混二】金融資產是否可以進行重分類?
金融資產一般不得進行重分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其他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不能進行重分類,只有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兩者之間可以進行重分類。企業(yè)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fā)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xù)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
大,且不屬于準則所指的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yè)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xù)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余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易錯易混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是否會影響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是否可以轉回?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可能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也可能計入當期損益。當公允價值下降導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可以轉回。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后發(fā)生的事項有關的,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按已恢復的金額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fā)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轉回時計入資本公積。
【易錯易混四】如何正確地進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分類和會計處理?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yè)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企業(yè)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應當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活躍的市場上有報價且持有期限較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yè)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企業(yè)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以歸為此類。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晒┏鍪劢鹑谫Y產在初始確認時,應當按其公允價值以及交易費用之和入賬,公允價值變動(正常范圍內)計入所有者權益,如若可供出售金融
資產的公允價值發(fā)生非暫時性下跌,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晒┏鍪劢鹑谫Y產持有期間實現(xiàn)的利息或現(xiàn)金股利,也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yè)管理層在取得金融資產時,應當正確地進行分類,不得隨意變更。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分類情況,應當以正式書面文件記錄,并在附注中加以說明。
【易錯易混五】企業(yè)購入的認股權證應作為哪一類金融資產核算?
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
【易錯易混六】計算與交易性金融資產有關的投資收益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與交易性金融資產有關的投資收益包括:(1)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發(fā)生的交易費用;(2)持有期間確定的應收股利或資產負債表日計算的應收利息;(3)出售時影響的投資收益。題目可能要求計算出售時的投資收益,也可能要求計算某一期間利潤表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還可能計算從購入至出售時累計應確認的投資收益。只要看清題目的要求,就能夠正確計算各種情況下的投資收益。
【舉例】甲公司2012年1月1日購入面值總額為100萬元,票面年利率為4%的分期付息到期還本A債券;取得時支付價款104萬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4萬元),另支付交易費用0.5萬元,甲公司將該項金融資產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2012年1月5日,收到購買時價款中所含的利息4萬元。2012年12月31日,A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06萬元。2013年1月5日,收到A債券2012年度的利息4萬元。2013年4月20日,甲公司出售A債券收到價款108萬元。
(1)甲公司取得時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0.5萬元。
(2)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應確認的投資收益=100 x4%=4(萬元)。
(3)甲公司2013年4月20日出售債券時應確認的投資收益=108-(104-4)=8(萬元)。(4)甲公司2012年利潤表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0.5+4=3.5(萬元)。
(5)甲公司從購入到出售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累計應確認的投資收益=-0.5+4+8=1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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