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長沙的甲公司與廣州的乙公司在2008年1月8日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原料,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后7日內付款。雙方?jīng)]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以其辦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由于該辦公用房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丙銀行與丁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及保證范圍。 2008年1月18日,乙公司準備通過鐵路運輸部門發(fā)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不佳,將要破產(chǎn)。乙公司隨即暫停了貨物發(fā)運,并電告甲公司暫停發(fā)貨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經(jīng)營情況正常,貨款已經(jīng)備齊,乙公司應盡快履行合同,否則將追究其違約責任。但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急需這批貨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銀行保函。2月1日,乙公司收到銀行保函,當日即向鐵路運輸部門支付了運費并發(fā)貨。貨物在運輸途中,遇五十年不遇的雪災全部滅失。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沒有償還丙銀行的借款本息。要求:根據(jù)上述內容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乙公司暫停發(fā)貨是否有法律依據(jù)?為什么?(2)在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交付標的物?(3)貨物滅失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4)鐵路運輸部門是否應當依據(jù)運輸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鐵路運輸門返還運費?為什么?(5)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為什么?(6)丙銀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為什么?(7)如果甲公司不是用自己的房產(chǎn)而是用第三人的房產(chǎn)作抵押擔保,第三人或丁公司為甲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后,能不能互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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