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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精講(30)

來源:考試吧 2016-4-7 10:19:57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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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的物的提存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如:在倉儲合同中,存儲期屆滿,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保管人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貨物后,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該貨物。

  (2)債權人下落不明。包括債權人失蹤,其財產(chǎn)尚無人代管、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無法查找等。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此時債權人的財產(chǎn)沒有合法的管理人,債務人無法交付。

  2、標的物提存后法律規(guī)定: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3、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屬: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時效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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