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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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國有企業(yè)與另外9家國有企業(yè)擬共同投資設立“光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為: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l/2以上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出了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xié)商后,予以糾正。2010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l億元,其中甲以工業(yè)產權出資,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其中,全部董事均由股東代表擔任。
2010年10月,光中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制定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xiàn)有的注冊資本由l億元增加到2億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7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83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shù)的58.3%;有4家股東不贊成增資,4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shù)的41.7%。股東會通過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zhí)行。2011年3月,光中公司因業(yè)務發(fā)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反了合同約定被訴至法院,對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光中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規(guī)定有哪些不合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2)光中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光中公司全部董事均由股東代表擔任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應替海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公司章程中關于臨時股東會會議的召開條件不合法。根據(jù)規(guī)定,代表l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均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2)首次股東會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據(jù)規(guī)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在本題中,乙是出資最多的股東,首次股東會會議應當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全部董事均由股東代表擔任不合法。根據(jù)規(guī)定,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
(4)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不合法。根據(jù)規(guī)定,股東會對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本題中,同意增資的股東的出資額僅占表決權總數(shù)的58.3%,未達到2/3的法定要求。
(5)光中公司應當替海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規(guī)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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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民企業(yè)甲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發(fā)生下列業(yè)務:
(1)銷售產品收入2000萬元;
(2)接受捐贈材料一批,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20萬元,增值稅3.40萬元;
(3)轉讓一項無形資產,取得營業(yè)外收入60萬元;
(4)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10萬元;
(5)取得國債利息收入2萬元;
(6)銷售成本1000萬元,營業(yè)稅金及附加100萬元;
(7)銷售費用500萬元(其中包括廣告費400萬元),管理費用200萬元(其中包括業(yè)務招待費80萬元、新產品研發(fā)費用70萬元),財務費用50萬元;
(8)營業(yè)外支出40萬元(其中包括通過市人民政府對貧困地區(qū)捐款20萬元、直接對某學捐款10萬元、工商罰款2萬元)。
要求:
計算甲公司2015年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稅額。
參考解析:
(1)會計利潤總額=2000+20+3.40+60+10+2—1000—100—500—200—50—40=205.40(萬元)。
(2)國債利息屬于免稅收入,納稅調整減少額為2萬元。
(3)廣告費扣除限額=(2000+10)×15%=301.50(萬元),納稅調整增加額=400—301.5=98.50(萬元)。
(4)業(yè)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業(yè)務招待費實際發(fā)生額×60%=80 × 60%=48(萬元);業(yè)務招待費扣除限額2=銷售(營業(yè))收入×5‰=(2000+10)×5‰=10.05(萬元),業(yè)務招待費準予稅前扣除10.O5萬元,納稅調整增加額=80—10.05=69.95(萬元)。
(5)新產品研發(fā)費用加計扣除50%,納稅調整減少額=70×50%=35(萬元)。
(6)捐贈扣除限額=205.40×12%=24.65(萬元),甲公司對貧困地區(qū)的捐款20萬元小于扣除限額,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7)甲公司直接對某小學的捐款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調整增加額為10萬元。
(8)工商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調整增加額為2萬元。
(9)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205.40—2+98.50+69.95—35+10+2=348.85(萬元)。
(10)2015年應納所得稅額=348.85×25%=87.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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