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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臨考沖刺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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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56 [簡答題]

  2010年7月1日,A.B兩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100萬元的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B公司交付全部貨物,交付地點為B公司倉庫;B公司在驗貨合格后10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貨款;任何一方如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合同訂立后,A公司未按時交付貨物。B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支付10萬元違約金,并賠償經濟損失。A公司辯稱:沒有按時交貨是因為當地7月10日發(fā)生嚴重泥石流災害,道路被中斷,貨物無法及時運送;而且,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未按時交付貨物時,B公司可否行使不安抗辯權?說明理由。

  (2)如何認定題目中說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3)泥石流災害發(fā)生后,A公司若想免除其違約責任,應采取哪些措施?

  (4)如果在2010年7月12日A公司將貨物交付運輸公司,在運輸途中發(fā)生泥石流導致貨物毀損,則損失由誰承擔?此時運輸公司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運費?說明理由。

  (5)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地點,該貨物需要運輸,A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將貨物交付運輸公司,在運輸途中發(fā)生泥石流導致貨物毀損,則損失由誰承擔?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不可以。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的一方有經營狀況惡化等情況時,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擔保之前有權拒絕先為履行。題目中B公司是“后履行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P265)

  (2)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P292)

  (3)A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B公司,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取得有關證明后,才能免除違約責任。(P292)

  (4)貨物毀損的損失由出賣人A公司承擔。根據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題目中約定“交付地點為B公司倉庫”,而在運輸途中發(fā)生毀損,此時還沒有交付給買受人,所以是“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損失。

  運輸公司不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運費。根據規(guī)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P295)

  (5)貨物毀損的損失由買受人B公司承擔。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該問是假設“沒有約定交付地點”,那么風險是出賣人A公司將貨物交付給運輸公司后,風險就轉移給買受人B公司;因此在運輸途中貨物因泥石流毀損,損失由買受人B公司承擔。(P295)

  【提示】第(4)、(5)問,都是針對“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但注意兩個問題中,一個是“約定交付地點”,一個“沒有約定交付地點”;因此適用的規(guī)定不同,則風險的承擔人也不同。

  【答案解析】

  【該題針對“(2015年)合同抗辯權的行使,(2015年)買賣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57 [簡答題]

  某汽車制造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2月有關生產經營業(yè)務如下:

  (1)銷售A型小汽車30輛給汽車銷售公司,每輛不含稅售價15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450萬元,當月實際收回貨款430萬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2)銷售B型小汽車50輛給特約經銷商,每輛不含稅單價12萬元,向特約經銷商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600萬元、增值稅102萬元,另給予特約經銷商2%的折扣,折扣額與銷售額是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

  (3)將新研制生產的C型小汽車5輛銷售給本企業(yè)的中層干部,每輛按成本價10萬元出售,共計取得收入50萬元,C型小汽車尚無市場銷售價格。

  (4)當月購進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金額600萬元、進項稅額102萬元,支付購進原材料的不含稅運輸費用20萬元,取得了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5)當月因管理不善損失庫存外購原材料金額35萬元(其中含運輸成本2.79萬元,已經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抵扣)。

  要求:計算本月增值稅的應納稅額。(說明:該企業(yè)生產的小汽車均適用9%的消費稅稅率,C型小汽車成本利潤率8%)

  參考解析:

  業(yè)務(1):銷項稅額=450×17%=76.5(萬元)(P335)

  業(yè)務(2):銷項稅額=102×(1-2%)=99.96(萬元)(P335)

  【提示】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業(yè)務(3):銷項稅額=5×10×(1+8%)÷(1-9%)×17%=10.09(萬元)(P335)

  【提示】銷售給本企業(yè)職工的汽車,按照成本價格計算增值稅,價格明顯偏低,應該核定計稅依據,由于沒有同類銷售價格,應該采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業(yè)務(4):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02+20×11%=104.2(萬元)(P338)

  業(yè)務(5):進項稅額轉出=(35-2.79)×17%+2.79×11%=5.78(萬元)(P339)

  因此,本月應納增值稅=76.5+99.96+10.09-(104.2-5.78)=88.13(萬元)

  【答案解析】

  【該題針對“(2015年)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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