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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人民的名義》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來源:考試吧 2017-05-22 10:14:25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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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人民的名義》解讀2017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自電視劇《人民的名義》熱播后,小伙伴們在看劇之余,也紛紛討論里面涉及到的會計知識,為了給大家一名明確的解析(以防考試涉及)

  【大風廠的背景】

  大風集團(以下大風廠)原是國有企業(yè),在國有企業(yè)改革中,政府出讓了在大風廠的股權,蔡成功買了大風廠的60%股權(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剩余40%股權,由職工成立持股會持有。(劇中未明確說明大風廠為有限責任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應是有意回避,將其作為國企改制后的股份制企業(yè)對待)

  【基本案情】

  

解讀《人民的名義》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1)2012年初,京州城市銀行預定向大風廠提供貸款6000萬元。

  (2)在拿到銀行貸款之前,大風廠向山水集團拆借5000萬元過橋款,并以大風廠全部股權設立質押擔保;計劃以之后獲取的銀行貸款償還該過橋款。

  (3)京州城市銀行風控部門發(fā)現(xiàn)大風廠法定代表人蔡成功卷入非法集資案,涉嫌使用社會高息資金1億5千萬元,調查得知大風廠負債累累事實,遂斷絕繼續(xù)向其貸款。

  (4)大風廠向山水集團的過橋貸款到期無法償還,3個月后京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質押協(xié)議把股權全部判給了山水集團。

  (5)山水集團取得大風廠的股權,并獲得大風廠的廠房和土地(拿股權又拿地,意在拿地);該土地用途被政府劃歸為高檔住宅用地,市值升至約10億元。

  (6)蔡成功與山水集團曾在股權質押后簽訂一份補充合同,由山水集團向大風廠支付3500萬元職工安置費,山水集團不負責大風廠職工安置;但劇情交代,該筆費用一到大風廠賬戶就被民生銀行劃走,大風廠并未實際取得。

  (7)山水集團計劃對大風廠拆遷,遭大風廠員工抵抗,“一一六事件”爆發(fā)。

  【案情解析】

  1.過橋貸款

  我們在百度百科中,可查詢“過橋貸款”,是指金融機構A拿到貸款項目之后,本身由于暫時缺乏資金沒有能力運作,于是找金融機構B商量,讓它幫忙發(fā)放資金,等A金融機構資金到位后,B則退出。這筆貸款對于B來說,就是所謂的過橋貸款。也可查知,個人與企業(yè)都可使用過橋貸款。

  在本劇中,大風廠向山水集團獲取的過橋貸款,主要是指大風廠為調劑資金缺口而向閑置資金充裕的山水集團獲取的短期高息借款。這類貸款,具有應急性、期限短、按日計息、利率偏高的特點。大風廠只做暫時拆借,以解燃眉之急,計劃數(shù)日后,以獲取的銀行貸款償還該筆過橋款。

  2.大風廠與山水集團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

  (1)2010年,蔡成功因投資煤炭公司的需要,向山水集團借款8000萬元(后面劇情又改稱為5000萬元),約定月息5分(即年利率60%)。

  (2)2012年,大風廠以過橋款貸款的方式向山水集團借款5000萬元,借期6天,利率日息4‰(即年利率146%,一年按365天算)。

  問題1:大風廠與山水集團簽訂的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不考慮法律規(guī)范文件的適用時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大風廠與山水集團之間的借貸合同有效。

  《民間借貸合同》司法解釋第1條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第11條規(guī)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條、本規(guī)定第14條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14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yè)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

  《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本劇中,大風廠與山水集團之間的借貸合同為法人與法人(或者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所訂立,無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該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應得到法律支持。

  問題2:大風廠與山水集團約定的借款利息是否能夠得到法律支持?

  大風廠與山水集團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能全額得到法律支持。

  《民間借貸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此規(guī)定,大風廠與山水集團之間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

利率
利息
效力
I≤24%的部分
5000萬元×24%×6/365=19.73萬元(8000萬元×24%=1920萬元/年)
具有法律效力,可保護
24%<I≤36%
5000萬元×36%×6/365=29.60萬元-19.73萬元=9.87萬元
不強制付息;但一旦選擇支付利息,也不得反悔
I>36%
超過36%至146%的部分(約超過日息1‰的部分)
無效,大風廠若支付的,可要求返還

  3.大風廠與山水集團之間的股權質押合同

  

解讀《人民的名義》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解讀《人民的名義》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問題1:以股權質押,質權何時設立?

  股權質押時,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根據(jù)《物權法》第226條的規(guī)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本劇中,大風廠非上市公司,其股權未在證交所、新三板公開交易或轉讓,以股權設立質押的,質權自公司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若不考慮蔡成功偽造材料的事實,設立質押時其確實辦理過工商登記,故該質權在形式上可成立。

  問題2:大風廠股權判決歸山水集團所有是否合法?

  大風廠股權直接判決歸山水集團所有不合法。

  (1)大風廠在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押財產(chǎn)直接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無效。根據(jù)《物權法》第211條的規(guī)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此為流質條款,當事人約定的流質條款無效。

  (2)大風廠到期無法清償債務,山水集團作為質權人可與出質人協(xié)議對質押的折價,或者請求拍賣、變賣質押財產(chǎn),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本劇中,若依法進行拍賣,因大風廠所在土地升值,評估價值約10億元,足以償還所欠山水集團的5000萬元借款本息,剩余資金應歸大風廠所有。

  問題3:蔡成功未經(jīng)職工持股會同意是,擅自將職工所持40%的股權質押效力如何?

  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故若在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下,蔡成功即便以自己所持股份出質,也許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

  對于職工所持40%股份,對其進行處分是否需要經(jīng)股東會議決議、決議方式等,屬于大風廠股東內部約定,約定效力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jù)劇情推斷,大風廠法定代表人蔡成功若處分職工所持40%股份的,應經(jīng)股權大會決議通過;但其未經(jīng)同意,擅自做了股權質押,為無權處分;而山水集團對“蔡成功偽造職工授權委托書”的事實是“明知”,故山水集團也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問題4:大風廠職工是否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大風廠職工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jiān)事會、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或者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訴訟的目的是為請求違法行為人賠償公司損失。若想請求認定股權質押合同無效,應另行提起訴訟。

  4.新大風廠的設立

  

解讀《人民的名義》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新大風廠:股東203名;募集股金627萬元。

  問題:新大風廠股東人數(shù)是否合法?

  新大風廠股東人數(sh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公司法》第24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法》第78條規(guī)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fā)起人,其中須有半數(shù)以上的發(fā)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因此,新大風公司的設立,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然超過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東人數(shù)限制。

  5.大風廠的破產(chǎn)陰影

  問題1:大風廠是否已經(jīng)破產(chǎn)?

  劇中情節(jié)有幾處提及“大風廠破產(chǎn)”、“蔡成功破產(chǎn)”,但此類表述并非意味著大風廠走了破產(chǎn)清算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chǎn),而是對大風廠及蔡成功當前現(xiàn)狀的籠統(tǒng)表述。

  從劇情來看,大風廠輸?shù)艄蓹嘀V后不久,就已經(jīng)停產(chǎn),并且“負債近10億元,涉訴32起,所有財產(chǎn)已被法院12次輪候查封”,但停產(chǎn)并不等于破產(chǎn),欠債未還也不等于必然破產(chǎn)。

  問題2:大風廠是否應當破產(chǎn)?

  大風廠已經(jīng)具備破產(chǎn)原因。

  根據(jù)《破產(chǎn)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詹⑶揖哂邢铝星樾沃坏,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chǎn)原因:(1)資產(chǎn)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本劇中,大風廠的土地價值估值在10億元左右,故其資產(chǎn)價值不會低于該數(shù),若變現(xiàn)可清償其現(xiàn)在所負10億元債務,尚未陷入資不抵債的境地。雖然其賬面資產(chǎn)大于負債,但是土地使用權、廠房變現(xiàn)并不能快速實現(xiàn),且對大風廠而言,一旦將其變現(xiàn),就意味著失去繼續(xù)經(jīng)營的條件不得不倒閉,因此大風廠已經(jīng)是“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備了破產(chǎn)原因。

  作為大風廠的債權人,若其計劃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chǎn),只要債務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占纯,無需考慮資不抵債的問題!镀飘a(chǎn)法》第7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chǎn)清算的申請。

  問題3:大風廠若申請破產(chǎn)對職工安置有什么要求?

  若大風廠申請破產(chǎn),應當向法院提交職工安置預案。債務人為非國有企業(yè)的,職工安置預案應列明勞動關系解除后依法應對職工的補償方案,但并不要求企業(yè)承擔安置資金、解決就業(yè)等問題。

  6.股權轉讓中的職工安置問題

  問題1:股權變更是否影響勞動合同履行?

  股權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3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問題2:是否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股權變更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范圍,但可能涉及職工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事關職工勞動關系的變更、解除、重新建立,社保關系接續(xù)、經(jīng)濟補償支付、辭退福利等職工利益,進行資產(chǎn)重組的企業(yè)理應提出職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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