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月15日電題:巴曙松:以史為鑒 加快落實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任芳
投資股指期貨要“先考試”,投資者要“有資金、有經驗、有知識”——繼創(chuàng)業(yè)板提出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后,15日公布的一系列股指期貨合格投資者有關規(guī)定,將這一制度提上了新的高度。
股指期貨投資為何要設置諸多門檻?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以香港雷曼迷你債事件為例,闡釋了這些門檻的重要性。他曾擔任中銀香港風險管理部助理總經理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lián)絡辦公室經濟部的副部長,十分熟悉香港金融市場。
不當銷售引起“迷你債”風波
雷曼兄弟公司破產后,在香港銷售的雷曼迷你債券價格嚴重縮水,給4萬多名香港投資者帶來上百億港元損失,其中大部分是中小投資者。隨后,眾多投資者屢次請愿和抗議,給香港金融市場秩序帶來了沖擊。
“雷曼迷你債是一種復雜場外金融衍生品,在香港銷售此類產品必須遵守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而少數金融機構在向少數客戶推銷時違反了這一要求,被部分別有用心的人士炒作放大,可以說是雷曼迷你債事件的直接導火索。”巴曙松說。
據統(tǒng)計,香港金管局收到1.2萬多宗有關雷曼兄弟相關產品的投訴,對銀行的“誤導銷售”和“不恰當銷售”成了投訴的焦點內容之一。一位年近七十的客戶稱,他在銀行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銀行職員建議他購入“迷你債”,只強調“產品是定期債券,很有保障,適合老年投資者”,從未向他提及雷曼公司掉期協(xié)議之類的風險。
據調查,銀行銷售人員對雷曼迷你債結構一知半解,50多頁的招售書讓金融專業(yè)人士也不敢說完全讀懂。
巴曙松說,盡管香港在法規(guī)方面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近年來隨著復雜產品的市場滲透水平迅速提高,類似雷曼迷你債券這樣的復雜產品迅速滲透到廣大的投資者中,但是其復雜性并沒有引起市場的充分關注。特別是對于當時被國際主要評級機構都評出很高級別的產品,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銷售人員或者投資者,都習慣性地認為這是低風險產品。
在這種誤解基礎上,少數銀行從業(yè)人員等金融中介機構在執(zhí)行層面上忽視了“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人”,以及“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性質和風險狀況”,從而導致了因不恰當銷售而帶來的一系列損失和糾紛。盡管其中帶有不少惡意炒作的成分,但這也暴露出了香港的金融市場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的缺失。
經過9個多月的調查和協(xié)商,香港證監(jiān)會、香港金管局和16家雷曼迷你債分銷銀行達成回購協(xié)議,困擾香港金融市場長達10月之久的雷曼迷你債風波暫時可以告一段落。
“在這次風波中,香港監(jiān)管當局和金融中介機構在制定和執(zhí)行投資者適應性管理制度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很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卑褪锼烧f。
設置投資門檻 防范復雜衍生品危害
近來,從國企與境外投行簽訂復雜衍生品合約遭受巨額損失,到KODA(累計期權)洗劫境內富有個人,金融衍生品風險事件時有發(fā)生。巴曙松說,從防范復雜金融衍生品風險的角度看,有必要大力完善衍生品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杜絕過度復雜衍生品對我國投資者的危害;同時要抓緊發(fā)展本土金融衍生品市場,為國內企業(yè)提供本土的風險管理平臺和工具。
境外市場的證券法規(guī)一般依據投資者資產量、年收入以及投資經驗等標準,將投資者分為不同類別。例如香港將擁有投資組合800萬港元以上的個人定義為“專業(yè)投資者”;歐盟要求經紀公司把客戶分為個人投資者、專業(yè)投資者與合格的對手方交易者,并對個人投資者進行最為嚴格的保護;日本創(chuàng)業(yè)板市場僅允許凈資產或金融資產在3億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參與交易。
“實踐中,對于專業(yè)投資者的理解有兩方面偏差!卑褪锼烧f,一是認為機構投資者都是專業(yè)投資者,事實上一些制造類、貿易類企業(yè)缺乏金融產品投資經驗和金融知識儲備,若認為這些企業(yè)與金融機構一樣是專業(yè)投資者,顯然有失合理。
二是僅關注投資者的資金量,例如片面理解香港法規(guī)中對個人“專業(yè)投資者”的定義:擁有投資組合8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按照這一定義,在KODA事件中損失不菲的大陸富有個人也屬于專業(yè)投資者。事實上,這些人也許是商業(yè)精英,但在金融產品投資上經驗尚淺。
“簡單地說,金融機構以外的投資者要成為專業(yè)投資者,僅有資金是不夠的,還必須有經驗和有知識!卑褪锼烧f,這一點正好和股指期貨適當性管理制度所提倡的“有資金、有經驗、有知識”不謀而合。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重在“落實”
巴曙松說,從雷曼迷你債、KODA等案件的實踐看,實際上銷售人員并未遵守有關規(guī)定。要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除了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更重要的是要有相關的操作規(guī)程,真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他建議,首先應確保衍生產品賣方充分、合理地進行信息披露。對于股指期貨等場內衍生品,因其在交易所內交易,產品簡單且標準化,保證金交易、監(jiān)管嚴格,可制定基本的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揭示產品風險;對于場外衍生品,應根據產品個性化特點附加一份“特別風險揭示”,可參考香港證監(jiān)會的建議,規(guī)定在4頁紙的篇幅內,語言要求淺顯易懂。
其次,清晰劃分買賣雙方職責。衍生品賣方主要責任為合理、明確地披露產品信息,并按照監(jiān)管規(guī)定嚴格篩選合格投資者,不當銷售導致買方投資損失的,損失應由賣方承擔。不過,若買方在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的前提下,仍自愿進行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符的投資,投資損失應由買方自己承擔。
第三,大力發(fā)展簡單場內衍生品市場。國有企業(yè)進行匯率掉期、結構性存款、期權投資出現(xiàn)巨額浮虧,大陸富有個人海外投資衍生品遭遇巨額損失,根本原因在于國內衍生品市場不完善。我國應大力發(fā)展諸如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簡單的場內衍生品市場,以滿足投資者的套期保值和投資需求。同時,在具體的合同簽訂上,也應當要求海外金融企業(yè)提供的合同更為清晰簡潔,并主要以中國法律框架為適用法律框架。
巴曙松說,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推進,逐步建立與不同類別的投資者、不同風險程度的投資產品和不同的監(jiān)管要求相協(xié)調的制度安排,積極探索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已成為市場發(fā)展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