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期貨中介機構
1、性質與職能
期貨中介機構連接期貨投資者和期貨交易所及其結算組織機構。
五個職能:
A 克服了期貨交易中實行的會員交易制度的局限性,使更多交易者參與進來。
B 使期貨公司集中精力管理有限的會員,由中介機構管理大量的中、小投資者
C 代理客戶入市交易——普通客戶無可能入市交易
D 對客戶進行相關培訓
E 普及交易知識,提供多樣化期貨交易服務。
2、美國期貨市場中介機構
期貨傭金商(FCM)——類似我國的期貨公司,可以獨立開發(fā)客戶和接受指令,向客戶收保證金,也可為其他中介提供下單通道和結算指令。
介紹經紀商(IB)——國際上既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一般為機構。為FCM開發(fā)客戶或接受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戶資金,必須通過FCM結算。獨立執(zhí)業(yè)的IIB和由期貨公司擔保的GIB。
場內經紀人(FB)——電子化交易的交易所內沒有FB。
助理中介人(AP)——個人,為期貨經紀商、介紹經紀商、客戶交易顧問和商品基金經理介紹客源的人。
期貨交易顧問(CTA)——提供咨詢或預測的服務商。
3、國內期貨市場中介機構—主要包括:期貨公司和介紹經紀商
期貨公司:
1、性質。期貨公司是指依法設立、接受客戶委托,按照客戶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續(xù)費的中介組織,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2、職能和作用
國際上,期貨經紀公司一般職能包括:根據客戶指令代理買賣期貨合約;辦理結算和交割手續(xù);從事期貨交易自營業(yè)務;對客戶帳戶進行管理;控制客戶交易風險;為客戶提供期貨市場信息,進行期貨交易咨詢,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等。目前我國期貨公司主要從事經紀業(yè)務,自營業(yè)務受限。
期貨公司一般設置以下組織機構:財務、結算、信貸、交易、現貨交割、客服、研發(fā)
3、期貨居間人與期貨公司的關系。期貨居間人又稱客戶經理,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所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當事人。憑借手中客戶資源以及信息渠道優(yōu)勢為期貨公司和投資者牽線搭橋。我國有些期貨公司的個別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甚至越權代理——投資咨詢和代理交易等。
介紹經紀商IB
我國已經引入了券商IB制度。由券商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商提供中間介紹業(yè)務,券商與期貨公司的合作。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yè)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 協助辦理開戶手續(xù)
2) 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 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yè)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券商申請介紹業(yè)務資格應符合“凈資產不得低于12億元”的條件,同時申請該業(yè)務的券商必須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