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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貨從業(yè)《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解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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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期貨交易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八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報送有關文件、資料和信息的,根據(j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j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處罰:

  (一) 未經(jīng)批準變更名稱或者注冊資本;

  (二) 未經(jīng)批準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場所;

  (三) 違反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規(guī)定;

  (四) 不按照規(guī)定對會員進行檢查;

  (五) 未建立或者未執(zhí)行客戶交易編碼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

  (六) 交易結算系統(tǒng)和交易結算業(yè)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根據(j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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