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è)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è)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yǎng),對國家規(guī)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guī)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托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yè)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批準,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guī)范。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jié) 生產
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jiān)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條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第二十一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jiān)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未經監(jiān)督檢驗或者監(jiān)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發(fā)現(xiàn)特種設備存在應當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時,應當責令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召回。
第三節(jié) 經營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
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采用中文。
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
第三十一條 進口特種設備,應當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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