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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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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監(jiān)理師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精粹(21)

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是債的清償,是按照合同約定實現(xiàn)債權(quán)目的的行為。

  3.法律后果

  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則應當在辦理完相應手續(xù)后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quán)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quán)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jié)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債務相互抵銷

  1.概 念

  債務相互抵銷是指兩個人彼此互負債務,各以其債權(quán)充當債務的清償,使雙方的債務在等額范圍內(nèi)歸于消滅。

  2.類 型

  債務抵銷可以分為約定債務抵銷和法定債務抵銷兩類。

  違約責任的概念

  1.概 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2.表現(xiàn)形式

  違約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

  違約責任的條件和原則

  1.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指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應當具備的要件。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只要當事入有違約行為,即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違反合同而承擔的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的。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所以談不上違約責任問題。但對部分無效合同中有效條款的不履行,仍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以,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必須是違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的有效部分。

  2.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

  《合同法》規(guī)定的承擔違約責任是以補償性為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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