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評標專家應當符合的條件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11條規(guī)定,評標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1)從事相關專業(yè)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yè)水平;
(2)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3)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4.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并應主動提出回避:
(1)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5.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職業(yè)道德要求和保密義務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在這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jiān)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二、評標
(一)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二)按廢標處理的情形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50條規(guī)定,以下的情形將被作為廢標處理: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2)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了應當作為廢標的情形:
(1)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2)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術提供有效證明的;
(3)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2條的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三)投標文件的澄清、說明和補正
《招標投標法》第39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對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作了進一步補充規(guī)定,其第51條規(guī)定: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宇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