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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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節(jié) 會計核算的基本規(guī)范 |
第 4 頁:第二節(jié) 填制、審核會計憑證和登記會計賬簿的基本要求 |
第 8 頁:第三節(jié) 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
第三節(jié) 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財產清查(相當于賬實核對)
1.定義
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對單位的各項資產進行實地盤點,對各種債權、債務的核查,將一定時點的資產實存數與賬面結存數核對,以確定賬實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2.分類
(1)按清查范圍不同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2)按時間不同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3.《企業(yè)會計報告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包括以下事項:
(1)清理結算款項。包括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應交稅金等是否存在,與債務、債權單位的相應債權、債務金額是否一致。
(2)清理存貨。包括原材料、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各項存貨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是否一致,是否有報廢損失和積壓物資等。
(3)清理投資。各項投資是否存在,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4)清理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各項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是否一致。
(5)在建工程的實際發(fā)生額與賬面記錄是否一致。
(6)其他內容。
企業(yè)清查、核實后,應當將清查、核實的結果及其處理辦法向企業(yè)的董事會或者相應機構報告,并根據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4.企業(yè)在年度中間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各項財產物資和結算款進行重點抽查、輪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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