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接受他人委托代銷貨物,收到代銷貨物時,增加資產與負債;銷售代銷貨物時,以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當天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銷售代銷貨物與委托他人代銷相對應,在委托代銷中,受托方的行為就是銷售代銷貨物。
[例3]同例1,則乙商場銷售代銷貨物的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代銷貨物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200000
貸:代銷商品款200000
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19305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1100×150)16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805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150×1000)15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150000
借:代銷商品款150000
貸:應付賬款150000
按合同協議價將款項付給A公司時:
借:應付賬款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5500
貸:銀行存款175500
[例4]同例2,則丙商場銷售代銷貨物的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代銷貨物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200000
貸:代銷商品款200000
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175,500
貸:應付賬款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
借:代銷商品款15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150000
取得委托方發(fā)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5500
貸:應付賬款25500
按合同協議結算手續(xù)費,并將款項凈額付給A公司:
借:應付賬款175500
貸:銀行存款160500
其他業(yè)務收入15000
三、不在同一縣(市)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之間、分支機構之間貨物移送用于銷售
該種情況下,貨物雖未離開統一核算的總公司,但稅法規(guī)定,移送貨物的一方在貨物移送當天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計算銷項稅額,異地接受方符合條件可作進項稅額抵扣。
[例5]A公司設在甲市,有一生產分廠設在乙縣,乙縣生產完成的產品要調撥到甲市銷售。乙縣生產分廠6月份調撥產品給A公司成本為100萬元,計稅價110萬元。
(1)A公司對分廠是一本賬核算,即生產分廠的所有賬務均由A公司核算。在甲、乙兩地,稅務機關協商并報經雙方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乙縣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核定征收率5%。乙縣征收的增值稅為55000元,乙縣生產分廠在A公司核定的備用金中支付稅額,并將稅票隨貨物送A公司。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5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乙縣生產分廠備用金55000
(2)A公司、生產分廠為了適應納稅環(huán)節(jié),生產分廠建立半級核算制度,即生產經營成本、銷售由生產分廠核算,利潤及分配并入A公司核算。
上述銷售發(fā)生時,乙縣生產分廠開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售額為110萬元,增值稅額為18,7萬元。則生產分廠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1287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調撥銷售給A公司1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70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1000000
貸:庫存商品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