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票
(一)概念及適用范圍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適用于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的單位和個人。
(二)種類——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三)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單位和個人;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絕對記載事項) | 表明“支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確定的金額; 付款人名稱;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
缺少任一事項,支票無效 |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 付款地; 出票地 |
不記載不影響支票效力;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或經常居住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地為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 |
出票人授權補記事項 | 金額; 收款人名稱 |
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 |
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絕對記載事項) | 表明“支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確定的金額; 付款人名稱;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
缺少任一事項,支票無效 |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 付款地; 出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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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授權補記事項 | 金額; 收款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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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絕對記載事項) | 表明“支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確定的金額; 付款人名稱;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
缺少任一事項,支票無效 |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 付款地; 出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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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授權補記事項 | 金額; 收款人名稱 |
(四)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內,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五)辦理要求
1.領購要求
存款人領購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并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存款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銀行注銷。
2.簽發(fā)要求
(1)簽發(fā)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
(2)簽發(fā)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fā)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該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fā)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地區(qū),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fā)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fā)支票。
(六)填寫要
1.日期:實際出票日期;
2.收款單位名稱為全稱,并與預留銀行印鑒中單位名稱保持一致;
3.大寫金額;
4.小寫金額;
5.用途;
6.簽章;
7.現金支票簽發(fā)后,將支票從存根聯(lián)與正聯(lián)之間騎縫線剪開,正聯(lián)交給收款人辦理提現,存根聯(lián)留下作為記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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