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生須知
第十條 考生參加考試應知曉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必須持本人身份證件(身份證、軍人證、外籍人士可持護照)和準考證入場,兩證缺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二)可以攜帶、使用不帶漢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
(三)所帶提包、書籍和資料等須存放在指定地點,關閉通訊及電子工具。
(四)開考后遲到30分鐘不得入場,開考后30分鐘以后方可退場。中華會計網校
(五)考試過程中,出現機器或網絡故障,應舉手請考場監(jiān)考人員解決,不得自行處置,否則后果自負。
(六)不得故意關機或自行重新啟動計算機,違反者責令離開考場,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
(七)考試期間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不得將攝像頭移至盲區(qū)、不得交頭接耳、窺視他人屏幕,不得使用通訊工具等禁止帶入考場的電子設備,不得借用他人計算器,不得抄錄或復制考試內容,不得自帶、使用軟盤、優(yōu)盤等存儲設備,違反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退出考場和作弊處理。
(八)找人代考者,按作弊處理,責令替考者離開考場,假證件予以沒收。
(九)以虛假資料騙取免考及違反考生須知有關規(guī)定的,取消考試成績、按作弊處理。
(十)必須服從監(jiān)考人員的管理,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教,擾亂考場秩序的,按作弊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論處。
(十一)考試時,考生必須輸入本人身份證號答題,輸入的身份證號必須與報名時一致。答題完畢可手動按交卷按鈕或時間到由計算機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生必須立即退場,已退場考生不得重返考場,提前結束考試退場者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十二)準考證號、考試日期、場次由計算機自動編排生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考點改變考試日期和考試場次。
(十三)考生應按規(guī)定交納考試費,缺考者考試費一律不退。
第五章 考試管理、實施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考試實行全省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省財政廳主管全省的考試工作,各市財政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考試組織和管理工作,考點具體組織實施考試。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職責:
(一)制定全省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二)組織考試命題、題庫制作,制定合格成績標準,核準考試成績;
(三)確定考試方式、制定考試網絡方案;
(四)確定、撤銷考點;
(五)負責計算機考試系統(tǒng)省財政廳部分的運行管理,制作考點密鑰;
(六)對全省考試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指導;
(七)培訓考試管理人員;
(八)組織考試工作交流和考核;
(九)印制初級會計電算化合格證。
第十三條 各市財政局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擬設考點進行初審、考察,提出設置申請;
(二)對所屬考點進行管理、檢查、監(jiān)督;
(三)審批考點考試計劃;
(四)考試成績通知單和電算化考試合格證審查、核準、驗印;
(五)組織考務和管理人員參加培訓;
(六)檢查考試收費標準執(zhí)行情況;
(七)?计陂g收繳、保管考點密鑰;
(八)對考點管理人員變動進行管理和審查;
(九)落實省財政廳下達的考點處罰決定;
(十)確定縣(市、區(qū))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考試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考點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二)按財政部門要求建設考試環(huán)境,維護考試系統(tǒng)正常運行;
(三)組織考生報名;
(四)編制和上報考試計劃;
(五)打印與發(fā)放準考證;
(六)組織實施考試,維護考風考紀,上報、下載考試成績,打印成績單和合格證;
(七)收取、管理和繳存考試費用;
(八)填報各項報表資料;
(九)維護考試網絡安全,對考試信息保密;
(十)組織考點管理人員參加培訓;
(十一)及時上報考務、管理人員變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