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天津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違紀處理規(guī)定
一、為嚴肅考風、考紀,維護天津市會計電算化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公開、公平、公正地舉行考試,制定本規(guī)定。
二、本規(guī)定所稱違紀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
三、對參加天津市會計電算化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guī)定,認真處理。
四、處理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五、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違紀行為,取消其當場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成績,責令其退場:
(一)大聲喧嘩、擅自離開座位、吸煙或者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的;
(二)擅自將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計算器、電子設備等用品帶入座位,經警告不予改正的;
(三)故意輸錯個人信息,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五)考試時未關閉通訊工具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取消其當場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成績,責令其退場,并?级辏
(一)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協(xié)助他人抄襲的;
(二)由他人在考場外協(xié)助答題的;
(三)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夾帶資料、傳遞紙條的;
(四)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
(五)采取各種手段抄錄試題的;
(六)串通監(jiān)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七、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jiān)考人員和其他考生、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試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xiàn)考生有違紀行為,應當在《考場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紀考生姓名、準考證號、違紀事實。
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紀行為,應立即停止其從事考試工作,并取消今后繼續(xù)從事考試工作的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為應考人員調換考試座位的;
(二)不認真履行監(jiān)考職責,造成考試紀律混亂的;
(三)縱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四)考試期間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五)參與或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抄錄試題的;
(七)故意制造問題,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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