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衛(wèi)東:做這樣的預測應該說是費力不討好的事情,因為這樣的預測往往會對考生產生誤導,最后我預測的題目根本沒有考過或者不在我選的章節(jié)里,大家會有一些抱怨的情緒,但是我想考前做這樣押寶式的押題推測還是有益的。從2001年到2005年4月份連續(xù)幾年的全國經濟法的考試的試卷,我分析了一下,單選題和多選題主要還是集中在國際貨幣法律制度上,條文本身的規(guī)定,結合具體的案例。從論述題和案例分析題來看,比如2005年4月份論述題應該是放在了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國際貿易法一個,國際投資法一個。2004年7 月份是國際投資法。2004年4月份國際貿易法有一個題目有國際稅法,從2004年、2005年這兩年論述題的出題的規(guī)定來看,大部分還是集中在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稅法接觸的比較少。論述題還不外乎在這幾章里面。大家在今年復習備考的時候,可以把國際金融法作為一個重點,比如說租賃的有關法律制度,國際融資擔保的有關法律制度,大家可以做一個重點來掌握一下。因為國際金融法近幾年沒有出現(xiàn)這樣的題,大家把復習的重點可以適當?shù)赝鶉H金融法來靠。從兩年的案例分析題來看,2005年4月份出了一個國際貨物貿易法方面的問題,2004年4月份出了一個綜合性的案例分析題,涉及到了國際投資法和國際金融法,自學考試重點是考察大家的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而我想最能夠體現(xiàn)大家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恐怕還是在國際貿易法,重點放在國際貨物買賣以及合同有關的問題。這幾年沒有考國際貿易支付方面法律概念和制度,連續(xù)幾年沒有出來,國際貨物貿易支付制度在考題中都是重點。大家把這個也作為復習的重點復習一下。我對今年有可能的論述題和案例分析題的大膽的推測。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指導,同時大家也不要以我的推測全押在上面,還是要出重點。
王婷婷:既然要學習一門知識,參加自學考試,就應該把這門知識全面理解到,不應該只為考試學習某幾個問題或者某幾個章節(jié)。謝謝楊老師給大家的預測,也希望對同學的考試有幫助。有網(wǎng)友提出問題,好多同學關于國際稅法這部分都不是很理解,是否請楊老師具體講一下關于稅法方面的概念,比如稅法讓抵免的制度。
楊衛(wèi)東:由于跨國稅收關系的發(fā)展,出現(xiàn)了各個國家對于同一個納稅人在同一個期間同一個對象重復征稅的問題,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的話,勢必會影響整個國際貿易經濟和投資的發(fā)展,所以各個國家通過國內的立法 方式或者通過簽訂國際條約的方式去解決國際重復征稅的問題。剛才網(wǎng)友提到了,對有些基本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制度和一些概念感到不好理解,這也是很正常的,學國內稅法的時候有很多是專門性的稅法概念理解起來比較困難,何況是國際稅法中間的概念。大家感到比較疑惑的是稅收饒讓抵免這種制度,怎么去理解這個? 個例子,我們頒布了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投資稅法,對外國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在所得稅方面給予了很多的優(yōu)惠,如果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商投資企業(yè)還要在他的本國,比如外國企業(yè)又是本國的居民,就他來源于境內外所得繳納所得稅,如果外國企業(yè)在中國享受了所得稅見面的優(yōu)惠,回到本國來還要繳納全部所得繳納所得稅的話,根據(jù)我們國家國內的所得稅法享有的稅收優(yōu)惠,根本沒有落到實處,要重新交所得稅,為了促進國際投資的發(fā)展,出現(xiàn)了稅收饒讓抵免制度,這個制度主要的目的就是解決投資者因為在東道國的投資,根據(jù)東道國享有? 它得到實惠,促進國際投資的發(fā)展。
王婷婷:感謝楊老師的接受,稅收饒讓抵免確實是一個難以理解的概念,希望同學有所了解。還是關于稅這部分,有網(wǎng)友問問題,2005年10月份的時候,最后一道案例題考的是稅收方面的,請問一下楊老師,關于稅計算的題今年考的可能性有沒有或者有多大?
楊衛(wèi)東:怎么樣解決這個問題,主要是國家的稅收征管機構的問題, 它反映的是稅收監(jiān)管機構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既然2005年已經出過這個題目,今年在國際稅法具體的因納稅由計算的問題,出的可能性不是太大。而且去年也出過這個題目,在今年出這個題目可能性也不是太大。
王婷婷:在稅的計算方面本身也是非常復雜的問題,作為案例題的可能性,這部分也是作為一個知識點,還是要掌握的。有網(wǎng)友提問到,問國際避稅有哪些方式?
楊衛(wèi)東:看來大家還是關心國際稅法方面的知識。國際避稅有哪種方式,首先必須理解和掌握,是什么原因促使了國家之間爭相行使稅收征收權,稅收征收權是國家主權的屬人屬地的效率,分兩種,一個是居民稅收管轄地,一個是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而且每個國家的國內法對于納稅人到底是不是本國的居民,從國內法設置了不同的標準,比如說居所標準,比如說在一個國家居住期限的標準,有些國家同時規(guī)定既要在本國有居所,同時滿足本國國內法規(guī)定的在本國居住的期限,比如中國,就是規(guī)定了居所和居住有居住期限,把納稅人視為居? 收的管轄權。由于各個國家在何為居民,什么樣的納稅人是本國的居民,國內法規(guī)定的差異,所以給納稅人有了避法,規(guī)避法律的空間。比如說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有可能某一個納稅人他改變他的居所,改變他某一個國家居住的期限,既不被這個國家視為居民,同時也不被另外一個國家視為居民,從而逃避兩個國家不具有居民的身份對他行使居民稅收有管轄權,同時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的管轄權同樣存在問題。需要掌握國際避稅的方法有一個前提了解,正確理解各個國為什么出現(xiàn)同時征稅的問題,為什么出現(xiàn)各? 稅法的管轄權的問題,把這個問題理解了,問題就迎刃而解了。比如改變居住國,比如利用避稅港來設置公司等等具體的情形,就可能達到避稅的目的。
王婷婷:關于避稅的問題我們已經解釋了不少。有網(wǎng)友提到了關于世界銀行的問題,不是很清楚,目前來說世界銀行包括哪幾個部分,尤其是關于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現(xiàn)在到底屬不屬于世界銀行的組成部分,我們教材里可能在教材闡述中包括三個部分,在下面的解釋中又包括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個問題請楊老師給大家解釋一下?
楊衛(wèi)東:提這個問題的同學看書看得比較仔細,在教材里屬于世界銀行集團的在陣營里只提到了三個,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和國際開發(fā)協(xié)會,在教材的注釋里提到了國際爭端解決中心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所以嚴格上來講,世界銀行集團應該包括五個部分,這些都屬于世界銀行集團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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