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包庇、縱容非法使用、提供興奮劑,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企業(yè)擅自生產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渠道供應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
。ǘ┧幤放l(fā)企業(yè)擅自經營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渠道供應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
。ㄈ┧幤妨闶燮髽I(yè)擅自經營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
第三十九條 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或者組織、強迫、欺騙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4年內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情節(jié)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未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內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
第四十條 運動員輔助人員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4年內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情節(jié)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運動員輔助人員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或者協助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或者實施影響采樣結果行為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2年內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情節(jié)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運動員輔助人員非法持有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情節(jié)嚴重的,2年內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
第四十二條 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運動員輔助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四條 醫(yī)師未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使用藥品,或者未履行告知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zhí)業(yè)活動。
第四十五條 體育健身活動經營單位向體育健身活動參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質的藥品、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和有關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運動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由有關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競賽組織者作出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或者禁賽的處理。
運動員因受到前款規(guī)定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體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