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規(guī)范程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規(guī)范程序有三步:第一,自我評價。由學生本人根據自己各方面的表現,運用等級形式進行自我評價;第二,小組評價。由班級學習小組的學生,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測評形式,對本小組成員的綜合素質進行等級評價;第三,班級評價。由班主任牽頭,會同本班評價小組的教師,根據學生的自我評價和小組評價,通過集體討論,對每個學生的綜合素質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四)呈現結果。初中畢業(yè)生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呈現分為兩部分:第一,綜合性評語。對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給予整體描述,注意突出其個性特點和發(fā)展?jié)撃?第二,等級評價。分別用A、B、C、D四個等級呈現出其不同的發(fā)展狀況。綜合素質表現很好的,評為A等;表現好的,評為B等;表現一般的,評為C等;表現不好的,評為D等。各地可結合學校實際確定各等級學生的比例。對學生的綜合素質等級評價為D等時應極其慎重,不允許超過5%。
(五)公開過程。初中畢業(yè)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序等應向學生及其家長作出明確的解釋并公示。評價結果應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如有異議,學校評價工作委員會要及時進行調研與處理。
四、普通高中招生錄取
2013年全區(qū)普通高中計劃招生30萬人,各市普通高中招生任務分配表附后。各市要結合本地實際,下達普通高中招生任務到下屬縣(區(qū))及直屬高中學校,各縣(區(qū))教育局要下達招生任務到所轄各高中學校,要把組織動員初中畢業(yè)班學生參加中考的人數及比例作為衡量初中學校及班主任工作業(yè)績的重要內容,要采取措施讓更多初中畢業(yè)班學生參加中考并升入高中階段學校學習,以進一步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確保普通高中招生任務的完成及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堅持原則。普通高中招生要堅持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把學業(yè)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普通高中招生錄取的基本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為A等者,方可作為保送生推薦;為A等及B等者,示范性高中及一級學校方可錄取;為C等及以上者,普通高中方可錄取。
(二)雙向選擇。各地普通高中招生錄取應實行考生自主選擇學校,學校擇優(yōu)錄取學生;逐步擴大普通高中學校招生的自主權,允許各普通高中學校自行制定招生錄取的補充條件,必要時可組織加試。組織加試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加試內容應主要考查學生的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以及綜合運用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科學排序。各市要將考生各科考試原始分數、體育與健康考試原始分數以及規(guī)定比例的生物、地理原始分數相加,得到總分成績,按一定比例將總分成績分成若干個等級,按照總分等級的先后順序投檔。要確定同一個總分等級內各學科學業(yè)成績等級數量的投檔排序方案,并提前向社會公布?忌膶W業(yè)成績以總分等級和各學科等級方式呈現后,應按總分等級的先后順序和堅持在同一個總分等級內學科高等級數量越多,錄取投擋排位越靠前,以體現投擋先后的公平、公正,促進學生的全面發(fā)展。
(四)照顧特長。部分招收英語類、文藝類等特長生的普通高中特色學校,經所在地級市教育局審批并報我廳備案,可以在參加當地的中考后進行特色學校單獨招生錄取的試點。各地的自治區(qū)示范性普通高中應劃出不超過5%的招生比例,用于招收在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辯論、表演、實驗、文學創(chuàng)作、工藝制作、電腦制作等方面有特長的學生。特長生的招生辦法由各市教育局自行制定。
(五)分配名額。一是各市教育局要劃出示范性普通高中、本市優(yōu)質高中35%以上的指令性招生指標分配給所轄初中學校,并要求在本市的中考實施方案中具體落實招生分配指標,以推進本地義務教育的均衡發(fā)展。二是各市應積極探索普通高中的招生改革,提倡優(yōu)質高中劃出一定名額錄取免試保送生,對國家宋慶齡獎學金獲得者、省市級以上的三好學生、優(yōu)秀畢業(yè)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團干部,由所在初中學校保送直接進入優(yōu)質高中學習,具體辦法由各市教育局自行制定。
(六)規(guī)范招生秩序。各市要規(guī)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劃定所轄各普通高中的招生范圍和數量。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招生應主要面向學校所在地級市范圍內的生源,由考生本人志愿,示范性普通高中正式錄取了本市以外的考生,學校要將考生姓名、原畢業(yè)初中及中考成績等,列表造冊,分別報送考生原所在地的市教育局、示范性普通高中所在地的市教育局和我廳基礎教育處,不如實填報的學校,要給予通報批評。凡采用強迫、欺騙、引誘、發(fā)回扣費、發(fā)生活費、發(fā)各種名目補助費等不正當手段搶生源的高中學校,一經查實,要給予通報批評。
五、建立保障措施
初中畢業(yè)升學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應當通過制度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實行嚴格而科學的公示、誠信、監(jiān)控評估等制度,規(guī)范程序,公開過程,杜絕腐敗現象。
(一)公示制度。各市要提前向社會公示初中畢業(yè)升學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提前單獨向社會公布考試科目和時間安排;普通高中學校應向考生公示辦學條件、招生計劃、收費項目和標準、報名條件、報名的起止時間、新生錄取名單等。
(二)誠信制度。參與命題、審題、閱卷、綜合素質評價、招收保送生、特長生等招生錄取工作的有關人員,要簽訂誠信協議并建立誠信檔案。各地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關人員嚴格履行誠信責任和義務。
(三)監(jiān)控制度。各地要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糾風辦、監(jiān)察局、新聞媒體等相關人員組成的監(jiān)督隊伍,對考試招生工作進行全程監(jiān)督,同時采取相應措施,加強社會監(jiān)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考試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jiān)控,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學校領導或工作人員,一經查實,予以嚴肅處理。
(四)評估制度。自治區(qū)教育廳組織有關人員,在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期間對各有關工作進行檢查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命題質量及評卷質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及組織保障;考風、考紀及中考質量分析。凡上述有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將通報全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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