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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題考點:第七章證券法——虛假陳述
1、虛假陳述行為的界定
(1)虛假陳述的具體表現(xiàn):
、傥窗匆(guī)定披露(方式、時間上);
、谔摷儆涊d;
③誤導性陳述;
、苤卮筮z漏。
(2)虛假陳述行為的情形:
、侔l(fā)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告書、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诼蓭熓聞账、會計師事務所、資產(chǎn)評估機構等專業(yè)性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chǎn)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凵鲜鋈说仍谙蜃C券監(jiān)管部門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虛假陳述;
④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包括未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披露、未及時披露等;
⑤在證券發(fā)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2、虛假陳述行為的行政責任
(1)責任劃分:
(2)從輕或減輕處罰
(3)不予處罰
【提示】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的認定:
、俨恢苯訌氖陆(jīng)營管理;
、谀芰Σ蛔、無相關職業(yè)背景;
、廴温殨r間短、不了解情況;
④相信專業(yè)機構或者專業(yè)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菔艿焦蓶|、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受脅迫最多可以“減輕”,但不得“免責”。)
(4)從重處罰
3、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責任(2021年修改)
(1)責任劃分
(2)因果推定
①投資人買入的時間:虛假陳述實施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
、趽p失的時間: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fā)生虧損,或者因持續(xù)持有該證券而產(chǎn)生虧損。
【解釋】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jié)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僭谔摷訇愂鼋衣度栈蛘吒罩耙呀(jīng)賣出證券;
、谠谔摷訇愂鼋衣度栈蛘吒占耙院筮M行的投資;
、勖髦摷訇愂龃嬖诙M行的投資;
④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tǒng)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而非因虛假記載)
、輰儆趷阂馔顿Y、操縱證券價格的。
【解釋】實施日:
、僦付ㄐ畔⑴睹襟w發(fā)布虛假陳述文件的日期,即可以確定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趯τ陔[瞞和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則應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個期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年報應于次年4月底前報出,如果未報出,4月30日就是虛假陳述實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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