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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會《經濟法》法律基礎知識講義匯總

  【考點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特征(P19)

  1、法律效力不同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

  (2)無效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2)無效民事行為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并不要求將行為撤銷,則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則視同無效民事行為,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2)無效民事行為則自始無效、絕對無效。無效民事行為絕對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當事人通過一定行為消除無效原因,使之有效,這不是無效民事行為的補正,而是消滅舊的民事行為,成立新的民事行為。

  4、行使時間不同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時間的限制。

  【例題4】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3年)

  A、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B、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C、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效力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D、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由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屬于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2)選項B: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fā)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3)選項C: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4)選項D:如果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則具有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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