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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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8、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區(qū)別:擬合并或者分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應當自審批機關就同意外商投資企業(yè)合并、分立作出初步批復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fā)出通知書,并于30日內在全國發(fā)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外商投資企業(yè)應當在上述通知書和公告中說明對現(xiàn)有債務的承繼方案。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外商投資企業(yè)對其債務承繼方案進行修改,或者要求外商投資企業(yè)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債權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行使有關權利,視為其同意該債權、債務承繼方案。
9、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10、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11、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xiàn)競爭要約的除外。(2002年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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