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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shè)立、變更或終止權(quán)利義務(wù)的合法行為。
(一) 法律行為的實質(zhì)有效要件
根據(jù)《民法通則》55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包括三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為須有合法性。
1、行為人具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
不要求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yīng)的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等純獲利的民事行為有效。對于法人,其超出經(jīng)營范圍的行為,除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禁止經(jīng)營以外,超出經(jīng)營范圍的行為也是有效的。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C、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意思表示真實
真實的意思表示體現(xiàn)為兩個方面:一、自愿,即任何人不得強迫;二、真實,即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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