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2009年新增)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P11)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
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如果行為人具有內(nèi)在意思而不表現(xiàn)于外,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不成立。
2、以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為目的
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的自覺自愿行為,而非受脅迫、受欺詐的行為,否則就達不到行為人的目的。
3、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解釋】民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二、意思表示(P12)
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是區(qū)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重要標準。
2、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例如單膝跪地求婚)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將自己關在密室中立遺囑),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必須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才能生效,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產(chǎn)生法律效力。
3、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單膝跪地求婚)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非對話的意思表示,采用到達主義,即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相關鏈接1】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自“到達”時生效(P371)。
【相關鏈接2】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P392)。
【相關鏈接3】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P392)。
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的,由于傳達人沒有轉(zhuǎn)達或者推遲轉(zhuǎn)達意思表示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
5、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歲的小孩)發(fā)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小孩的父母)時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的法律行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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