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niufei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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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責任(P206)
1、上市公司“董事長、經(jīng)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2、上市公司“董事長、經(jīng)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3、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guān)鏈接】教材P23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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