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效力待定的合同(P375-376)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谙鄬θ丝梢源吒娣ǘù砣嗽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酆贤蛔氛J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解釋】催告權中的相對人沒有限制,但撤銷權中的相對人必須善意。
2、無權代理(2007年多選題、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1)本人的追認權
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俅吒鏅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诔蜂N權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解釋1】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能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jīng)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解釋2】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相對人無論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相關鏈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例題·單選題】甲是乙公司采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C、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一個月內(nèi)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選項A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而非無效合同);(2)選項C: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在本題中,丙公司已經(jīng)“知道”甲離職的事實,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銷權;(3)選項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無權處分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解釋】(2010年新增)在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可以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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