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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講義(95)

2011注冊會計師考試預計將于9月10日-11日舉行,考試吧提供了“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講義”,幫助考生梳理知識點。

  五、追索權(2003年綜合題、2004年綜合題、2005年綜合題)(P527-531)

  3、追索金額

  (1)首次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俦痪芙^付款的匯票金額;

 、趨R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解釋】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利息和費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

  (2)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僖呀浨鍍數娜拷痤~及其利息;

 、诎l(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例題1·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選項中,屬于匯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清償的款項有( )。(1999年)

  A、匯票金額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相關利率計算的利息

  B、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C、因匯票金額被拒絕支付而導致的利潤損失

  D、因匯票金額被拒絕支付導致追索人對他人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

  【答案】AB

  【解析】追索金額中不包括“間接損失”。

  【例題2·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關金額及費用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被追索人可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清償的款項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利息

  B、被追索人發(fā)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C、持票人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的費用

  D、持票人因票據金額被拒絕支付而導致的利潤損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權的范圍:匯票金額、利息、取得拒絕證明的費用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不包括間接損失,因此選項D錯誤;(2)再追索權的范圍: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因此選項C錯誤。

  4、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解釋】持票人能否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應綜合考慮以下問題:

  (1)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

  (2)3日: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背書人的禁止背書: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如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則持票人對該背書人無追索權。

  (4)委托收款背書、質押背書: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5)偽造:持票人對偽造人、被偽造人均無追索權。

  (6)回頭背書

  ①最終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②最終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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