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jié) 重整程序
一、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論
(一)重整制度的概念與意義
重整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fā)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業(yè),通過對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協(xié)調,借助法律強制進行營業(yè)重組與債務清理,以避免破產、獲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二)重整制度的特征
二、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一)重整申請
1.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3.國務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的申請。
(二)重整期間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1.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2.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4.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3)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zhí)行職務。
三、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準
(一)重整計劃的制定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股東、戰(zhàn)略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制作重整計劃草案,提交給債務人或管理人。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
3.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二)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與批準
1.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債權分類,分組進行表決。
2.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3.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4.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xié)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xié)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xié)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5.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基本原則是,所有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以及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中的反對者的既得利益不得受到損害。
6.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例題·多選題】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后,下列作法正確的有( )。
A.債權人會議應依照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B.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
C.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與其協(xié)商再表決一次
D.重整計劃草案自債權人會議一致通過后開始執(zhí)行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重整計劃的批準。重整計劃最終應由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然后才可以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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