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兌(記憶)
(一)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jù)行為。
(二)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承兌成立
(1)承兌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2)接受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貑紊蠎斢浢鲄R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
(3)承兌的格式。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付款人3天的承兌考慮時間的最后1天為承兌日期。
(4)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三)不單純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四)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該等到期付款的責任是一種絕對責任,其表現(xiàn)在:第一,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第二,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第三,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第四,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注意:承兌人是第一債務人)
【例題·單選題】下列有關票據(jù)承兌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定日付款的商業(yè)承兌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B.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C.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或者背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
D.票據(jù)承兌后,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解除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因此選項B錯誤;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不是在票據(jù)背面記載,因此選項C錯誤;票據(jù)承兌后,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選項D錯誤。提示承兌是讓付款人承諾付款,一定在付款日之前進行,如果已經(jīng)到付款日,直接要求付款即可,沒有必要再提示承兌。選項A明顯正確。
五、保證(記憶)
(一)保證的概念
票據(jù)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jù)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jù)上所為的一種附屬票據(jù)行為。
(二)保證的當事人與格式
1.保證的當事人
保證人應是具有代為清償票據(jù)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jù)保證的,以及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jù)保證的除外。票據(jù)保證無效的,票據(jù)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
2.保證的格式
(1)票據(jù)保證必須作成于匯票或粘單之上。
(2)票據(jù)保證記載的事項,有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其中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兩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關于被保證人的名稱,如果不記載這一內容,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關于保證日期,如果不記載這一內容,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關于保證人的住所,如果不記載這一內容,可以推定為保證人的營業(yè)場所或住所。
(3)保證的記載方法。如果是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則應記載于匯票的正面;如果是為背書人保證,則應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上。
(4)保證不得記載的內容。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特別提示】附條件的保證有效。
(三)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保證人的債務,即承擔的保證責任也將歸于無效。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六、付款(記憶)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jù)票據(jù)文義支付票據(jù)金額,以消滅票據(jù)關系的行為。
(二)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出示票據(jù),請求付款的行為。這種法律效力,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付款人一經(jīng)持票人提示,即應付款;二是持票人得以保全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即在付款人拒絕付款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請求付款人作成拒絕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第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jù)交換系統(tǒng)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亦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持票人依照規(guī)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應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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