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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無效民事行為:
1. 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解釋】上述(1)、(2)屬于“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5)為“意思表示不真實”;(6)~(8)為“內(nèi)容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其中(3)~(5)點: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為的“單方”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欺詐脅迫而為的“雙方”民事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的是無效民事行為,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是可撤銷民事行為;乘人之危而為的“雙方”民事行為,是可撤銷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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