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范措施
(一)職業(yè)、法律和規(guī)章產生的防范措施
1、 進入該職業(yè)的教育、培訓和經驗要求;
2、 繼續(xù)教育要求;
3、 執(zhí)業(yè)準則和監(jiān)督、懲戒程序;
4、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外部復核;
5、 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要求的法律。
(二)鑒證客戶內部的防范措施
1、 在鑒證客戶的管理層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時,由管理層以外的人員批準或同意這一委托;
2、 鑒證客戶內有能夠勝任管理決策的員工;
3、 強調鑒證客戶對財務報告公允性的承諾的政策和程序;
4、 能夠確保在對非鑒證業(yè)務進行委托時做出客觀選擇的內部程序;
5、 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提供適當監(jiān)督與溝通的公司治理結構。
(三)會計師事務所的防范措施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從整體上維護其獨立性,維護獨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1、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重視獨立性,并要求鑒證小組成員保持獨立性;
2、制定有關獨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識別損害獨立性的因素、評價損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采取相應的維護措施;
3、建立必要的監(jiān)督及懲戒機制以促使有關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4、及時向所有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傳達有關政策和程序及其變化;
5、制定能使員工向更高級別人員反映獨立性問題的政策和程序。
在承辦具體鑒證業(yè)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維護其獨立性,維護獨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1、安排鑒證小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復核;
2、定期輪換項目負責人及簽字注冊會計師;
3、與鑒證客戶的審計委員會或監(jiān)事會討論獨立性問題;
4、向鑒證客戶的審計委員會或監(jiān)事會告知服務性質和收費范圍;
5、制定確保鑒證小組成員不代替鑒證客戶行使管理決策或承擔相應責任的政策和程序;
6、將獨立性受到損害的鑒證小組成員調離鑒證小組。
(四)防范措施實施后的評價
當維護措施不足以消除損害獨立性因素的影響或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拒絕承接業(yè)務或解除業(yè)務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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