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
(一)違約
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期間內,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xié)議等。
(二)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通常將過失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
1.普通過失。普通過失(也有的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yè)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對注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yè)準則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審計項目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審計證據就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可視為一般過失。
2.重大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yè)謹慎都不保持,對業(yè)務或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yè)準則或沒有按專業(yè)準則的基本要求執(zhí)行審計。
另外,還有一種過失叫“共同過失”,即對他人過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謹慎,因而蒙受損失。比如,被審計單位未能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編制納稅申報表所必要的信息,后來又控告注冊會計師未能妥當地編制納稅申報表,這種情況可能使法院判定被審計單位有共同過失。再如,在審計中未能發(fā)現現金等資產短少時,被審計單位可以過失為由控告注冊會計師,而注冊會計師又可以說現金等問題是由缺乏適當的內部控制造成的,并以此為由來反擊被審計單位的訴訟。(減少責任)
普通過失、重大過失區(qū)別:
(1)是否遵守準則
(2)是否容易避免
(3)單一問題的嚴重程度
(4)企業(yè)內部控制好壞
(三)欺詐
欺詐又稱舞弊(主觀),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作案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qū)別之一。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與欺詐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推定欺詐”,又稱“涉嫌欺詐”,是指雖無故意欺詐或坑害他人的動機,但卻存在極端或異常的過失。推定欺詐和重大過失這兩個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難界定。
(四)沒有過失、普通過失、重大過失和欺詐的界定
五、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
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給被審計單位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可能被判負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可單處,也可并處。行政處罰對注冊會計師個人來說,包括警告、暫停執(zhí)業(yè)、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對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zhí)業(yè)、撤銷等。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賠償受害人損失。刑事責任主要是指按有關法律程序判處一定的徒刑。
一般來說,因違約和過失可能使注冊會計師負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欺詐可能會使注冊會計師負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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